贵州华顺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黔七执字第95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顺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4)黔七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华顺鸿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贵州锦江信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
9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