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591执2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
负责人李良,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陆敏伟,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倪佳洵,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84567-5,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陆敏伟、倪佳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196590.91元并按年利率11.25%支付上述欠息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72005元;三、被告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陆敏伟、倪佳洵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50元由被告***、***、天辰飞亚、陆敏伟、倪佳洵负担。原告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多余的2607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0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地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石路29号8单元434号(与***共同共有)、乔司空巷23号405室的房地产二处,上述房地产均有较大金额抵押,已有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为第九顺位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38号4幢西11、西10、东8、东9、东10的房地产五处,上述房地产有较大金额抵押,已有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为第十顺位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倪佳洵名下有位于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4幢西4、西5、西8、西7、西3、西9、西6的房地产七处,上述房地产有较大金额抵押,已有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为第八顺位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榭雨街328号太阳星辰花园一区4幢1903室的房地产一处,上述房地产有较大金额抵押,已有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为第九顺位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倪佳洵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上君花园117幢101室、东环路1500号现代创展大厦1幢1704室的房地产二处,上述房地产均有其他共同共有人,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多方查找不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78945.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 超
审 判 员 牛 军
代理审判员 殷 明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