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13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民初字第0515号
原告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海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1612-50座。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元(原告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天辰飞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