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19)苏0612执保1240号
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19年11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个,其中(1)南京银行昆山鹿城村镇银行的银行账户72×××35+999999,已(实际)冻结1680.03元。(2)工行江苏省苏州昆山亭林支行的银行账户11×××04,已(实际)控制2666.31元。(3)中信银行昆山支行的银行账户73×××03_000001,已(实际)冻结16.19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5日。
2、于2019年12月3日委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申请人江苏东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E×××××机动车一辆,查封时间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2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