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

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8002号之一
原告: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67616524L,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斜河村。
法定代表人:冯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红,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79665283A,住所地宿迁市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兰亭御城****。
法定代表人:胡育银,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62元,减半收取计23481元,由原告南通海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洪芳
书 记 员 苏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