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执2024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676163053,住所地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何孝明。
被执行人:连云港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676313965,住所地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吴翠平。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民终4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1255039.5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到庭说明情况。本院依职权于2020年8月—2021年2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并依据查询的结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199.37元。
2021年2月21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案情对被执行人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凤山
审判员  梁 亮
审判员  葛海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