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5084连云港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5084号 原告:连云港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经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6763139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燕尾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诉前调解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连云港长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