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

南通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国民、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保420号
申请人:**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印包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关于**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与*****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苏0621民初1905号裁定书。已依法实施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1年4月26日冻结**海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一张,查封期限为2021.04.26-2022.04.26
2.于2021年4月26日冻结***名下财付通支付账户一个,查封期限为2021.04.26-2022.04.26
3.于2021年4月30日查封**海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安县大公科技产业园东区于噇路88号海安县不动产,查封期限为2021.04.30-2024.04.29
4.于2021年4月30日查封***名下沪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2021.04.30-2023.04.29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190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毛中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洋
附: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