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1民初322号
原告:***异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高新区丹凤路**号。
法定代表人:许锡平,***异荣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稳东,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大公镇人民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顾晓华,减速中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成龙虎,男,住海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异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诉被告江苏中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龙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异荣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异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异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异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义林
代理审判员 傅荣荣
人民陪审员 王祖模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星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