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7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异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高新区丹凤路**。
法定代表人:许锡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南通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大公科技产业园于噇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异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异荣公司),原审被告南通海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19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特异荣公司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补充合同》以及《协议书》等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依据上述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位于海安市,故本案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主张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久斌
审 判 员 周祖俊
审 判 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季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