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特异荣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异荣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印包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3438号
申请执行人:***异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锡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浩,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异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异荣公司)与被执行人*****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苏0621民初19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海鸿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5,717,000元,逾期利息1,310,000元,诉讼费68,87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9,500元;被执行人***应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2021年11月3日、2021年12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大公镇贲巷村14、15组不动产,大公科技产业园东区于噇路88号不动产,本案轮候查封上述两处不动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裁定拍卖上述两处不动产,本院已向该院发函参与分配;
四、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沪B×××××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予以查封(未实际扣押);
五、2021年12月21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海鸿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2月28日,因被执行人海鸿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21民初5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回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杨朋涛
审 判 员 储 俊
审 判 员 刘兴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顾 进
书 记 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