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21民初4101号
原告:***,男,194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山,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异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丹凤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许锡平。
原告***与被告***、***异荣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培培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 张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