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531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锡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31民初3531号之一
原告: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经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梁业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林,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锡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闵桥镇建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余鲸,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玉潭,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锡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雷爱红
审 判 员  赵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李转春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