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897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经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梁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神山。
法定代表人:田翠莲。
申请人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苏0804民初89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现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