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897号
申请人: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经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梁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神山。
法定代表人:田翠莲。
申请人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厦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