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640号
原告: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经二路6号。
法定代表人:梁业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爱娟,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蕊,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昌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朱成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泰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龚正军
审 判 员 刘明辉
人民陪审员 石 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陈建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