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03执3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取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72050L。
法定代表人:胡涛。
被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圆通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289X8。
被申请执行人六枝特区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057072240W。
申请执行人贵州取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贵州省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六枝特区金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人民币588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823元,本案执行费56800元。以上共计5999623元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宜处置,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的财产达到处置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02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可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昭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执行员 陈开友
书记员 肖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