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

贵州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03执115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77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贵州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应当自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16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有如下分支机构: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安顺市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晴隆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六盘水市工程处、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黔东南办事处、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荔波办事处、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义龙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资金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六盘水钟山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紫云自治县项目部、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铜仁市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从江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余庆办事处、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剑河分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29509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如下分支机构价值1629509元及相应利息内的财产: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安顺市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晴隆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六盘水市工程处、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黔东南办事处、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荔波办事处、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义龙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资金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六盘水钟山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紫云自治县项目部、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铜仁市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从江分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余庆办事处、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剑河分公司。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帅
法官助理牟真林 书记员张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