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2执恢1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22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黔西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给付申请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804400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162元,鉴定费110000元,缴纳申请执行费6762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该义务,故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于2021年4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本案执行标的为:7934005.26元、案件受理费70162元、鉴定费110000元、申请执行费67620元,共计8181787.26元,目前文广局已经支付3520000元,还剩4661787.26元未支付;二、黔西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在2021年10月1日给付申请人2600000元;三、剩余款项黔西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在2022年1月30日之前全部给付完毕;四、本案申请执行费676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进
书记员 丁宣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