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

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荔波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2民初1686号
原告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荔波办事处、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现原告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2198元,由贵州安邦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文明
法官助理韦晚川 书记员覃育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