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审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圆通街7号。
法定代表人:伍卫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7民初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在绥宁县,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绥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绥宁县城旧城区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的案涉工程位于湖南省绥宁县,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双方当事人在《绥宁县城旧城区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7民初34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 浩
审 判 员  袁文革
审 判 员  徐 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丹秀
书 记 员  黄家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