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

毕节市七星关区顺渝节能免烧砖厂、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0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顺渝节能免烧砖厂;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哈啷村玉堂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675432960Y。
投资人:周遵全,系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特别授权代理)、陈玲,均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U02140289X8;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圆通街7号;
负责人:伍卫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毕节市七星关区顺渝节能免烧砖厂申请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建筑工程联合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502执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若需要本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请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刘维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