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2执42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6993233L。
法定代表人:王大雷,行长。
委托代理人:孔林军、朱小涛,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钟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14095902U。
法定代表人:马杰。
被执行人:栾国良,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2月5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栾斌臣,男,汉族,1987年7月4日生,住苏州。
被执行人:周娜,女,汉族,1988年4月17日生,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689556169。
法定代表人:栾斌臣。
被执行人:江苏凯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0228912L。
法定代表人:冯荣庆。
被执行人:马杰,男,汉族,1986年7月8日生,住金坛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冯荣庆,男,汉族,1968年9月2日生,住金坛市。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栾国良、***、栾斌臣、周娜、于佳、马杰、冯荣庆、朱玉琴、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凯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00000元、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承担律师费100000元。被执行人栾国良、***、栾斌臣、周娜、于佳、马杰、冯荣庆、朱玉琴、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凯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奕斌臣、周娜名下登记的八千里花园10幢甲单元1601室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中,除支付另案【(2018)苏0412执3770号,执行依据(2018)苏0412民初120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抵押权款项868000元之外,剩余款项本案暂无法分配,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另查明,被执行人栾国良、***、栾斌臣、周娜、于佳、马杰、冯荣庆、朱玉琴、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凯莱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超
审判员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