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13破1-5号
(2018)苏0413破10-5号
申请人: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9年12月9日,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并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裁定予以认可。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按照《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基本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志强
审判员 徐爱华
审判员 张卫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