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966***与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82执19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亿晶路9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陆小虎,系清算组组长。
***申请执行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482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定:确认被告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2018年2月8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的租金3222元、违约金11000元,合计14222元。诉讼费75元由被告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破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正当合法权利。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银晶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莘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何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