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7执3596号
申请执行人:**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矫向前,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文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7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391元,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本院向苏州市相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之财产。
4、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调查、举证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9391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路宽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