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执1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388号3楼A-1号。
法定代表人:矫向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8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文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垫付款25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万元。三、驳回原告**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45元,由原告**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负担765元,被告***负担458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经查询反馈显示“无法联系上收件人”被退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义务。
2.2022年3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
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微小金额银行存款,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期限一年。
反馈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苏E×××**(品牌:雪佛兰,注册日期:2010,已达到报废标准)、苏E×××**(品牌:东风日产,注册日期:2018年),本院对上述车辆予以档案查封,查封期限均至2024年5月18日止,本案系轮候查封,由于未能控制无法处置。
3.本院通过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的不动产及公积金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苏州无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
4.2022年4月6日、6月21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财产反馈情况无明显变化。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期限一年。
5.经委托查询,东台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工作人员至苏州市××区××室、申请人执行人××苏州××区走访调查,均未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联系电话号码。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
7.2022年5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暂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6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到位43799.47元,其中38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由本院收取,39999.47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其余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亦进行了核查,除本案已经执行到的标的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508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程广超
审 判 员 崔臻峰
审 判 员 张伟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 磊
书 记 员 龙月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