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与索菲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8091号 申请人:索菲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暂住苏州市姑苏区。 索菲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索菲装饰装潢(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申请进行网络查。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