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513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91民初1513号
原告: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68977153A,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陈宽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淑,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70149664X,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东方大道107号。
法定代表人:范菲,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鸣,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明电力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香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明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淑、被告锦绣香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绣香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86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5日,原告安明电力公司与被告锦绣香江公司签订了连云港锦绣香江三期临时用电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的三期临时用电施工,工程价款为284509.18元。后双方又签订《连云港锦绣香江三期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增加工程款70000元,并于第4条明确约定:2018年9月28日前被告按照施工合同金额及补充协议增加的价款金额付清委托人所有的工程款,若逾期每日按照两份协议剩余工程款合价的2%支付原告违约金。上述工程已于2018年8月10日完工,并于同年8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锦绣香江公司仅在2018年7月31日支付了142254.59元,剩余工程款212254.59元一直拖欠,至2018年10月31日支付194529.13元,同年12月6日支付17725.46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148605元。针对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一直置之不理,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锦绣香江公司答辩如下:被告不存在违约,全部工程款已经付清,逾期付款系原告导致,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金额含10%的增值税,该约定的目的在于原告需提供10%的增值税发票,原告第一次申请付款时,于2018年7月24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142254.59元,该金额含10%的增值税,被告据此于2018年7月31日付款,双方已通过实际操作对付款有了流程上的默契,原告对该付款方式无异议。但在第二次申请付款时,原告迟迟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被告催告下于2018年10月30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212254.59元,被告于2018年10月31日支付194529.13元,剩余尾款17725.46元于2018年12月4日支付。尾款之所以迟延一个月付款,是因为原告提供的验工报告未加盖公章,时至今日,原告仍未向我方提供有其公章的竣工报告。原告主张每日按未付款的2%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年息730%,远超过法定利率和实际损失,即使支持,也应当调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5日,被告锦绣香江公司(发包人)与原告安明电力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连云港锦绣香江三期临时用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承包,合同总价为284509.18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付50%,余款验收合格送电前一次性结清。合同还约定发包人如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偿付承包人工程总造价0.5%的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的50%计142254.59元。
施工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安明电力公司承包临时电基础位移、变压器基础、配电柜基础、围墙基础(1.5米某),真空断路器1台,送配电装置系统1组,12米杆1根,架设绝缘铝绞线95(截面mm2以内)20米,价款合计70000元(含税)。协议第4条约定,2018年9月28日前被告锦绣香江公司按照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价款付清所有费用,逾期每日按照两份协议剩余工程款核价的2%支付原告违约金。
2018年8月12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被告锦绣香江公司分别于同年10月31日、12月4日向原告安明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194529.13元、17725.46元,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工程价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用户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预验报告、律师函及快递回单、发票及客户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原告完成涉案工程并经被告验收,根据约定,被告应当于2018年9月28日前付清全部款项,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日按照剩余工程款的2%支付违约金。本案工程价款共计354509.18元,被告于2018年9月28日前仅付款142254.59元,同年10月31日付款194529.13元,逾期32天,同年12月4日付款17725.46元,逾期66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原告主张按照未付款金额每日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合计148605元,远高于其遭受的损失,被告请求调低,本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调整违约金为7000元。关于被告辩称因原告迟延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竣工报告,致使被告延期付款,被告不构成违约的意见,本院认为,双方合同未约定以原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竣工报告作为付款条件,被告该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7元、被告连云港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戴培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砚艳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