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803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强,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严同举,该局监察大队办事员。
被执行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应急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淮安市淮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淮)应急罚[201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了罚款人民币220000元,履行了(淮)应急罚[201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已按(淮)应急罚[2019]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了罚款,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撤回对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曾金年
人民陪审员孙军
人民陪审员**将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