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791执9号
申请执行人戴艳,女,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戴艳与被执行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9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戴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6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上述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故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91-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驰
执行员***
执行员魏兵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