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戴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7民特162号
申请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宽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涛,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戴艳,女,汉族,1985年10月11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成竹,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91-1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仲裁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年终奖为10000元是错误的,申请人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对工资的支付提供了证据,被申请人的奖金也确已发放。听证过程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戴艳辩称,劳动仲裁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没有隐瞒了任何证据,申请人的申请不能成立,请求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3日,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连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91-1号仲裁裁决: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戴艳2016年度年终奖差额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仲裁裁决后,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该仲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戴艳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情形,本院对其申请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建霞
审 判 员 戴立国
审 判 员 周文元
法官助理 马俊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珊
法律法规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