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7民特39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与被申请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撤回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林龙
代理审判员*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