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执20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68977153A,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见。 被执行人:连云港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394495788,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路西侧、公园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06民初8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2年5月至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2022年10月11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到期日2023年10月10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提起了三次线上查询,均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 (2)2022年10月12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州区×××路××号×××号××××××路××号×××号××××××路××号××××××号商铺××××××路××号××××××号商铺××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到期日2025年10月11日,但本案系轮候查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22)苏0791执恢95号正对上述四套房产进行处置。 3.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全省关联案件查询,涉及被执行人连云港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在执案件3件,债务金额合计22324984.5元(不含利息)。另外,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6.2022年10月1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06民初8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尹 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