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91民初744号之一
原告: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登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艳,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成竹,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戴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安丰***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