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9某某与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791执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9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6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上述仲裁裁决书尚未生效,故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91-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