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04民初2335号
原告:泰州市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4507593E,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长江西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宝军,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晶,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财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89949062,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马厂小区3幢111室、211室、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梁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泰州市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财富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泰州市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