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34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吉钟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泰兴市。
经营者:***,男,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省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吉钟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1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材料款242529.1元,被执行人已以钢材给申请执行人抵算欠款80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保证于2022年7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于2022年12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82529.1元,双方就此结清货款往来;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材料款242529.1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9元、保全费1770元,保全保险费780元,合计501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底前一并加付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2年8月9日、9月2日、11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全部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于2022年8月9日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苏H×××**(车辆品牌为吉利美日牌,注册日期为2016年7月1日)、苏H×××**(车辆品牌为马自达牌,注册日期为2011年2月20日)、苏H×××**汽车(车辆品牌为别克牌,注册日期为2009年7月2日),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于2022年8月25日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地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11月2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1月25日,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告知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通话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经轮候冻结但是余额不足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H×××**、苏H×××**、苏H×××**汽车(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1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