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8491号
原告:江苏省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岔河镇桃园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娟、**,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永丰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省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省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清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