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136号之二
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高福村。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适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青青,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恒轩街9号。
法定代表人:陈艾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与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2021年11月10日,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33元,减半收取1716.5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合计31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