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4050号
原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翁国维。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海涛,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恒轩街9号。
法定代表人:陈艾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梅,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琦,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