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2441号之一
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镇横锦村宝安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岚,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铮,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恒轩街9号。
法定代表人:陈艾花。
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玲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周福林、朱巧玲参加评议。现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8800元,由原告苏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玲
人民陪审员  周福林
人民陪审员  朱巧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 助理  杨初易
书 记 员  顾喆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