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7826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恒轩街9号。
法定代表人:陈艾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