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17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恒轩街9号。
法定代表人:陈艾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朱 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