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6136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高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R85UK5B。
法定代表人:周成,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恒轩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69642822W。
法定代表人:陈艾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18万元。2021年11月10日,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中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小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