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异33号
案外人:***,男,汉族,1957年7月23日出生,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良,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0958488H,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钱灿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82900,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玉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江苏神禹建设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亚华
人民陪审员 肖 钧
人民陪审员 李 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