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久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02民初1671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双鱼路9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久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建安路2号骏龙科技大厦(第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久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久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泰州市海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人民币5800000元。后因被申请人给付了部分工程款,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将保全金额调减为人民币1350000元。本院依据该申请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泰州市海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人民币4450000元的保全。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久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泰州市海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得工程款人民币13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
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沙林霞
人民陪审员  陆琴桂
人民陪审员  顾瑜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