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6816号之二
原告:**,男,1980年5月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颖,江苏瑞莱(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0958488H,住所地靖江市双鱼路9号。
法定代表人:钱灿林。
被告:钱灿林,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布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钱灿林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1元减半收取计3911元、保全费2694元,合计66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韩 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仇志泉
书 记 员  鞠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