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恢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0958488H,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钱灿林。
委托代理人:杨红梅,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07月2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煌恒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恢669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未按约履行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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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邹江川
审判员  刘江昆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