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民终1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某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某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3)苏128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的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3)苏128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