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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民终16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某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某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3)苏128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的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3)苏1282民初5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